发表时间:2022/01/28 05:56:47 浏览次数:1436
【案情】
张某自2010年8月起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3月甲公司安排张某待岗并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按照在岗标准支付待岗期间工资。该争议于2012年12月经终审判决确定,甲公司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张某支付待岗工资。2013年2月,张某再次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2010年至2012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369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张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对应期限为甲公司安排其待岗期间,此期间虽双方对待岗工资待遇发生争议,在经终审法院判决,张某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待岗工资待遇。因此期间张某并未在岗工作,故其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工资,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带薪年休假工资应当属于在岗福利,其应按照防暑降温费的模式予以处理,即不在岗不应享受,至于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以及待岗的原因,均不作为考虑因素。因此,法院认定当属无误,可以作为处理类似案件的参考依据。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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