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3 19:32:11 浏览次数:1118
【案情】
王某于2021年4月14日以甲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及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理由为:其在职甲公司3年间,甲公司未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工资。该行为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被动辞职并主张补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甲公司辩称:根据公司的行业特点,每年春节前后均为销售淡季,一般在春假法定假日之前提前安排员工放假,每年也会根据经营情况安排员工延后上班,上述期间均正常发放工资,故应视为已安排员工年假,故王某解除理由不能成立,不同意支付年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现王某认可每年春节提前休假、错后上班的安排且足额领取工资。故主张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关于春节期间员工放假的安排,客观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故王某以甲公司未明确休假性质为年假的主张不予支持,其年假工资、经济补偿金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春节期间高于法定假期的休假冲抵年休假的问题,目前在实务中较为普遍。特别是疫情以来,裁审机构对年假问题一般均会作出对用人单位有利的处理。案例中虽然没有明确春节休假与年休假挂钩,但仲裁和法院均未支持劳动者的主张,此种观点目前日趋主流。但笔者在此提示,关于年休假的问题,仍建议用人单位予以明示,如果存在公休日欠班的情形,在无明示的前提下,对冲抵年假的问题恐生变数。试想,如果案例中王某存在公休日欠班,其认可以春假休假冲抵年休假,而以拖欠加班费为由提出被动辞职,则甲公司恐难全身而退。
【法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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