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5 22:39:57 浏览次数:1458
【案情】
张某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15日期满终止,甲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在其期间4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合计27500元。双方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甲公司出示张某签署的承诺书,该承诺载明:因生产需要,本人放弃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不向公司主张任何年假权益。经查:每个年度年终,甲公司均会安排员工签署当年度年休假放弃的承诺书。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放弃带薪年休假的原因系生产需要,并非个人原因,故甲公司不能免除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义务,但年薪年休假受仲裁时效限制,故在时限期限内的年假工资予以支持,最终裁决甲公司支付张某2016、2017未休年休假工资479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张某放弃带薪年休假的承诺与上述规定不符,故甲公司以此承诺作为拒付年假工资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关键就在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放弃的了年休假,而本案劳动者的承诺中放弃带薪年休假的原因系“生产经营需要”,该描述显然不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的“本人原因”,故不满足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条件。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在生产旺季安排员工休假,但员工出于收入的考虑一般无法正常休假,因此无奈之下签署类似文件,其也并非本人真实意愿。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类似情形承担法律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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