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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总监泄露交易标底可以零赔付辞退∣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8 21:59:40  浏览次数: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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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2010年5月入职甲公司担任销售总监职务,2013年5月起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那劳动合同。2015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发某项目,王某为项目组成人员参与谈判。项目洽谈过程中,王某以英文的方式将项目谈判过程通过电子邮件向海外总部汇报,总部通过邮件附件的方式回复:要求考虑项目运行费用,并将采购设备的低价进行了明确。王某在与乙公司人员的沟通中,不慎将带有此附件的邮件进行了转发。由此导致后期甲公司在谈判中因对方知晓采购低价而陷入被动,最终以高于低价40%的价格签署合作协议。此后,甲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000元。王某认为甲公司未对保密范围进行明确,其规章制度中也无对应的具体的辞退条款,应属违法解除。经仲裁审理查明: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保密协议,但未就商业秘密范围进行确定,甲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无保密辞退条款。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商业秘密的定义由法律确定,王某作为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应当知道谈判过程中的信息的重要作用,其应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据此,甲公司对王某的泄密行为按照严重违纪进行辞退,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知晓采购低价对谈判的影响,其也应对发送的邮件内容负有认真核查的勤勉和审慎义务,现由于王某的不慎行为导致甲公司受到损失,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中的违反工作职责的条款处理,据此,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王某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案例中王某行为的严重程度属于辞退范畴应属无误。但仲裁和法院的论证似乎缺少说理性和直接的依据。究其原因在于甲公司的保密管理浮于形式,并无可以具体操作的规章制度予以执行。劳动法律师认为:保密工作是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虽然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有明确规定,但不同企业对自身涉密信息的内容和人员范围需要进行具体的设定,同时,随着企业经营的发展,其涉密信息也在不断的公开、补入的过程中,因此,应当建立涉密信息台账制度,以保证保密工作的有效执行。案例中甲公司的保密管理很难起到对涉密人员的规制作用。另外,仲裁和法院均已经对王某高管身份与保密义务的当然性进行了论证,由此可以按照严重失职情形对其进行处理,此种方式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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