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3 19:56:31 浏览次数:1516
【案情】
夏某2015年7月入职甲公司担任行政总监工作。2016年9月,甲公司单方将夏某辞退。夏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甲公司辩称:其解除行为合法,即使认定违法解除,因夏某工作岗位已由集团指派他人担任,故劳动关系已无法实际履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现因甲公司不能证明其与夏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夏某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属违法解除与夏某的劳动合同,双方本应恢复劳动关系,但审理中已查明夏某的原工作岗位已由甲公司任命其他员工担任,实际上甲公司已无法按原条件安排夏某的工作岗位。因此,鉴于双方劳动合同已难以履行,故原本院确认双方不再恢复劳动关系,但甲公司违法解除与夏某的劳动合同,夏某可依法向甲公司主张赔偿。现甲公司请求不同意恢复与夏某的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具有主张赔偿金和继续履行的选择权。但后者以履行必要为前提,而是否具有履行必要,则不以劳动者的主张为依据,实务中由裁审机构根据具体的事实基础予以认定。一般情况下,在劳资双方矛盾激化、工作岗位单一性、唯一性或无替代性等情形下,从稳定劳资关系或避免诉累的角度考虑,均不会支持劳动者继续履行的主张。案例中,夏某的岗位虽被他人替代,但关键在于其高管的身份的特殊性,如普通员工,即使岗位由他人替代,考虑到岗位的普遍性,实务中也大量存在支持恢复劳动关系的案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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