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员工放弃社保后又举报公司,应对滞纳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21/10/06 09:34:45  浏览次数:1204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徐某2014年4月入职甲公司,2018年4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此后徐某提起社保监察投诉,要求甲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经社保监察部门处理,甲公司为其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25725.43元。2018年10月,甲公司以徐某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其向甲公司赔偿社保补缴的滞纳金损失25725.43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徐某入职后向甲公司出具手写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一份,该声明载明:“本人于2014年X月X日入职,自愿同意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在个人提出缴纳申请前,本人不再就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保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申请人徐XX,2014年X月X日”。徐某认可真实性,但认为该声明违法。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对放弃社保声明中其签字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声明包含其放弃社会保险的内容,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该意识到签署放弃社会保险声明的后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声明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该声明对徐某具有约束力。徐某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后又以甲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主张由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甲公司被责令向社保部门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同时缴纳滞纳金25725.43元。造成甲公司缴纳滞纳金的后果系因徐某违背诚信,先是为了从甲公司多获取报酬而放弃由缴纳社会保险,后又向社保部门主张所致,故甲公司未予徐某缴纳社保虽有过错,但其滞纳金损失亦应由徐某分担,故判决徐某向甲公司支付滞纳金损失的50%,12862.72元。

【评析】

本案法院的处理结果在当前的劳动争议实务中相对较为罕见。徐某的弃保声明应属无效,虽然法院并未认定其效力,但认为徐某应受该声明的约束,此种观点有待商榷。同时,徐某放弃社保在先、投诉补缴在后的行为确实有悖诚信原则,针对此类情形应限制其主张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但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滞纳金作为经济损失由劳动者承担,并无法律依据,即使双方明确约定,也恐难以认定。故本案对劳动者违背诚信行为的认定,值得提倡。但将滞纳金按比例分担的处理方式,较为牵强。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