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6 21:55:18 浏览次数:1210
【案情】
李某为甲公司货运司机。2011年11月5日,李某驾车为甲公司客户送货,送货完毕后,客户将货款6万元交由李某代收。因平日李某送货均有市场销售人员陪同并由销售人员收取货款,但当日因销售人员病假,故李某在收款清单上签字确认。当日下午,因李某行车途中外出方便,导致6万元汇款失窃,李某当即报警并将货款失窃事宜如实向甲公司告知。甲公司遂以严重失职为由将李某辞退并主张李某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李某称其职务为司机,仅为代收货款,不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据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李某因工作需要暂时收取货款,其对货款负有保管义务,因其疏于管理导致货款失窃,应当认定严重失职,据此认定解除行为合法。但损失赔偿一节不属于仲裁审理范围,故对甲公司的反请求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认为:货款失窃属于甲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李某对此部分损失具有较大过错,应当认定为严重失职。甲公司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损失赔偿一节,经济损失的发生除李某失职因素外,也存在甲公司人员调配、货款收取流程缺陷等因素,故由李某全额赔偿有失公允,据此,判决李某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
【评析】
关于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问题,劳动法规政策并无直接明确的规定予以明确。仅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中有所涉及(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虽然在用工实务中,立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权主张赔偿,确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义务。但是需要提示:员工为企业创造收益,收益的主体为企业,同理,员工因工导致损失,损失的承担主体也应是企业,因为员工工作失误导致经济损失,本身即为企业的用工风险。因此,实务中几乎没有员工全额赔偿损失的案例,一般情况下,在企业事前无约定或规定的情形下,裁审机构会在20%比例的基准线上,综合损失事件发生的各方面因素,权衡各方利弊,合理确定定损比例。本案即按照20%的比例计算的损失数额。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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