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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能否主张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5 07:40:18  浏览次数:3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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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赫某某为英籍就业人员,其与甲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为期1年的聘用协议,到期后又续签1年。第二期聘用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再续订聘用协议,但保持用工状体至2020年7月,赫某某于2020年7月离职后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24900元。甲公司认为双方聘用协议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已过时效,故不同意其二倍工资的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因赫某某为外国就业者,故其主张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赫某某持有外国人就业证且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故双方争议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处理。但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有明确的法律法规限制,故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不适用于外籍员工,据此驳回赫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问题应属劳动争议范畴,但鉴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故某些对劳动者设定的常规保护规定不能照搬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属前述范畴,因相应规定已就外籍人员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了设定,故仲裁和法院驳回外籍人员的请求,应属无误。

【法规】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八条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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