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1/12 06:17:40 浏览次数:418
【案情】
YA(加拿大籍)与甲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至2021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6月30日YA辞职后即回国定居。甲公司社保部门为YA办理社保结算并出具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将其社保账户个人部分117685.71元汇至甲公司账户。此后,因YA向甲公司主张返还此部分费用未果,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YA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原告养老金个人账户117685.71元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汇入被告甲公司银行账户。被告应将上述款项向原告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主要是程序方面应当注意外籍劳动者在仲裁和诉讼方面需要授权委托书、仲裁申请等的公证手续。另外,此类案件是否可以考虑不通过仲裁前置,直接按照不当得利处理?具体的情况应该以地方的规范性指引为准。如果后期完善,将此部分费用在外籍劳动者申请终止境内社保关系后直接退回个人相应账户,则此类争议不会发生。
【法规】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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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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