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5 16:55:22 浏览次数:1227
【案情】
杨某为甲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甲公司产品商超市场的业务销售工作。工资结构分为保底工资和提成工资,提成工资为1.25元/箱。2017年9月,甲公司向杨某在内的业务员发出调整业务工资提成标准的通知,将原1.25元/箱变更为1.05元/箱。2017年12月,杨某以甲公司拖欠业务提成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于2018年1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提成工资差额9570元并支付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2690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提成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提成比例直接决定员工的劳动报酬,故计提比例的变更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现甲公司无法就其变更提成工资比例的合理性以及经杨某同意进行充分举证,故其变更提成工资比例的行为应属违法,杨某关于补发工资差额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提成属于杨某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计发标准的调整属于直接涉及杨某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甲公司如调整上述计发标准需履行法定的民主协商程序或与杨某协商一致,甲公司单方调整相应计发标准的做法显属不当,故杨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原销售提成计发标准向其补足上述期间的销售提成并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关于不予补发工资及支付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工资可分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目前通说认为,业务提成工资应属计件工资范畴,而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因素是确定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法院所述,调整提成工资比例,应经协商一致或合法的民主协商程序,此种认定已经是对用人单位的经营需要给予了变通的空间,即用人单位如确有合理原因,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完成调整操作,可无需协商一致。此为司法认定合法的底线,仅以通知方式单方变更的行为应属违法。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