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养老金的性质

发表时间:2024/09/29 06:32:12  浏览次数:1355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张某为甲公司财务经理,2018年10月退休。张某退休后发现甲公司并未按月向其支付补充养老金。遂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按月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后,张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法院审理查明:甲公司投保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于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缴纳了保费,并于2013年3月1日出台《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与公司存在工资关系的员工,员工享受退休待遇后发放,公司可根据当年经营情况及公共账户存量,决定保费的提取额。保险费设定为年缴,每年缴费时,公司保费统一划至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账户。员工退休时的领取标准根据退休时的职位等级、司龄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每年由公司结合领取人数、当年可分配总金额、人员职位变动等因素确定。因公司中断缴费或本团险终止的或在公司公共账户可用余额为0时,领取终止。2017年10月,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决定暂停执行《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公司将对退休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具体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拟定,在履行公司审批手续及民主程序后执行”。

针对上述情形,张某认为:补充养老金属于工资范畴,现甲公司随意取消于法无据,应按照《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其补发。甲公司则辩称:补充养老金是针对员工的额外福利,因近年经营下滑,故公司决定不再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公共账户内虽仍有余额,但需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应资金在临界退休和已退休人员范围内进行调剂,故决定暂时停止《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经法院调查,双方共同确认甲公司补充养老保险费并未从员工的工资中进行扣除。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制订的《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中已明确,甲公司可根据当年经营情况及公共账户存量,决定保费的提取额。员工达到退休领取时,除参照系数等多种因素外,具体金额每年由公司结合领取人数、当年可分配总金额、人员职位变动等因素确定。因公司中断缴费或本团险终止的,在公共账户可用余额为0时领取终止。甲公司自2017年至今已中断缴纳保费,虽然中断缴费,公共账户可用余额目前还未为0,但公共账户内的存量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其根据现实的状况对上述管理办法进行调整,暂停发放补充养老金,待新政策出台后,再行领取,属于甲公司的自主决定事项。据此,甲公司为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属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其对此具有自主经营管理权。故张某要求甲公司发放补充养老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补充养老金属于工资还是福利,上述性质的认定决定用人单位自行操作空间的大小。在判断本案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时,应注意用人单位的两点关键操作,一是劳动者个人对补充养老保险未支付费用,由此便决定了该保险福利的性质。第二则是甲公司并未作出最终停止支付的决定,而是暂时不发,后期统筹,福利是否支付的问题,司法可以介入,但支付多少?如何支付?则司法不宜强制干预。综上,在上述事实背景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单独为其兑现额外福利的主张,自然难以支持。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hrlaw123@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