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北京户口后员工辞职,如何进行索赔│天津劳动法律师
【案情】
张某于2023年7月24日入职甲公司,从事业务岗,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4月30日因张某提出主动辞职而解除。甲公司主张2023年7月24日双方签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自2023年7月24日至2028年7月23日。因甲公司拥有进京落户指标,2023年9月25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自愿承诺入职甲公司,并自甲公司为其办理进京落户手续之日起,在甲公司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2028年9月24日止。如果张某在服务期限内单方面提出辞职的,自愿按照每年5万元为基准赔偿损失。2023年10月9日,张某取得北京市户口。基于上述事实,甲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张某
赔偿落户损失220833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期间甲公司述称:公司为张某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属于为张某提供的正常劳动报酬之外的特殊待遇范畴。张某离职后即入职某院事业编岗位,理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辩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只有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甲公司主张的赔偿是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计算而来,实际上是违约金性质,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竞业限制和专项技术服务期外,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故甲公司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明知,且在签订协议书时,协议载明“乙方充分知悉进京落户指标系重要的稀缺资源,且充分知悉最低服务期限届满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单方面提出辞职或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会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同时载明损失的计算基准及计算方式。甲公司为张某办理了北京市户口,张某在甲公司工作服务期内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上载明为个人原因。现甲公司按照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数额、服务期年限以及张某已工作年限等计算依据,计算赔偿为220833元。上述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202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对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报酬之外的特殊待遇的服务期问题进行了明确。因此,如果按照上述规定的内容,本案的处理思路即较为明确,即不适用专项技术培训服务的相应限制和束缚。恰恰相反,劳资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即使没有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也无可厚非。用人单位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从特殊待遇的投入价值、投入价值与劳动者已履行服务年限的对比、劳动者离职的过错程度以及其离职后的就业动态等多个角度,固定证据主张索赔。至于《劳动合同法》关于侧重保护劳动者的违约金限制,一则与此类争议无直接关联,二则更不能作为劳动者违背诚信原则的保护外衣。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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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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