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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辞而别的员工应对用人单位顶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21/10/05 16:58:27  浏览次数: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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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自2015年9月20日入职甲酒店管理公司从事前台收银员工作。双方自2018年开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1月,张某在未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经甲公司数次电话催告均不返岗亦不告知甲公司其居住地址。甲公司为保证正常经营,临时聘用孙某从事张某前台收银的工作,工资按天结算,每日350元,共计30余天。2019年4月,甲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张某赔偿其不辞而被导致的经济损失,即因张某顶岗而产生的工资105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在该案中,被告张某擅自离职,因其从事的是前台收银工作,且又面临春节,原告甲公司临时找人替代张某的工作,符合常理。故甲公司的诉请于法有据,对其合理的损失本院应予支持,最终判决张某向甲公司赔偿损失3000元。

【评析】

    劳动争议实务中,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处获赔的情形极为少见。但劳动者的违法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却相当普遍。此案中员工擅离岗位后,用人单位最终做出单方辞退处理。此种状态下,看似无法适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法院仍对员工的违法行为予以了确认并参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进行了损失认定,虽然仅是酌情认定损失,但也属极为少见。此案充分体现了劳动争议领域的公平原则,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应起到一定积极的指引作用。

【法规】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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