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11/03 05:33:04 浏览次数:896
【案情】
2021年10月,韩某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办理离职手续中韩某在甲公司提交的离职结算表中签字,该表单注明处打印“无任何劳动关系纠纷及财务经济纠纷”字样。2022年2月,韩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21年年终奖35600元。仲裁期间甲公司提交前述离职结算表,主张双方无其他未了结事宜,故不同意韩某的仲裁请求。仲裁据此驳回韩某请求。韩某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韩某在离职时已填写了无任何劳动纠纷及经济纠纷的辞职资料,故本院认定该辞职资料合法有效,对韩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韩某与被上诉人甲公司签订的《离职结算表》中,虽有“无任何劳动关系纠纷及财务经济纠纷”的表述,但双方并未明确该约定涉及的具体项目,甲公司亦未实际支付韩某年终奖金,上诉人韩某主张离职时认为年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双方并不会因此产生争议,所以在签署《离职结算表》时并不涉及年终奖金,本院对于韩某该项主张予以采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韩某的工资执行甲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但甲公司未能提供该《薪酬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上诉人韩某历年年终奖发放情况,甲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奖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性质,应予支付。综上,本院结合韩某往年的年终奖金发放金额及离职时间,酌定韩某2021年度年终奖金29000元。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公司向韩某支付2021年年终奖金29000元。
【评析】
案例中的情形在劳动争议实务当中较为常见,劳动者往往迫于相关方面的压力,或对离职表单审查不清,草率签字。由此导致后期主张权利时,用人单位以相应的无争议的离职资料予以抗辩。针对此类案件,各地的裁审实务并没有统一的处理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需要考虑欠付费用的性质。如果属于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等保障性的诉求,则相应的格式条款的描述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免责支付的依据。如果涉及到奖金、绩效、离职经济补偿等相关费用,则需要根据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状况以及离职时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综合评判。本案中甲公司认可没有支付年终奖,又未提交薪酬制度指明不予支付的依据,故法院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认定其应当支付未结算的年终奖,应属无误。如果欠付的金额为福利性质或其他一些金额较小或性质较为灵活的费用,则再无争议的格式条款,一般可以予以覆盖。案例中情形是二审改判,从此角度也可以看出此类案件劳动者在维权进程中的难度,据此,劳动者应在离职时对用人单位要求签署的离职资料格外谨慎,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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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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