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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递交辞呈后又要回撕毁,劳动关系还能否合法解除

发表时间:2021/10/05 17:30:26  浏览次数: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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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徐某于2018年11月20日向甲公司递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家庭原因。2018年12月,徐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700元。甲公司辩称:徐某提出辞职后,于11月22日找到甲公司人事专员,称其需要完善辞职通知的内容,人事专员将辞职通知交给其后,其当场将辞职通知撕毁,现仅能提供该辞职通知的复印件。对此徐某则称:其认可提出辞职和撕毁辞职通知的行为,但其提出辞职后申请撤回,甲公司同意并由人事专员将辞职通知退回,其现场将退回的辞职通知撕毁并不不当。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该辞职权为形成权的一种,自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因徐某的单方辞职行为而解除,其事后撕毁辞职报告的行为不影响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故其违法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只需以一定形式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本案甲公司已收到徐某提交的书面辞职通知,甲公司对其辞职的意思表示也已明确表示知晓,故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完成,至于徐某主张其辞职是在受到上级领导诱导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的主张,因未在庭审中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甲公司根据徐某的辞职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本案中劳动者提出辞职并在事后撕毁辞职文书的事实客观存在。而撕毁辞职通知的原因事实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诱导的争议事实则无法查清,仲裁和法院也认为上述争议事实亦不能否定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真意意思表示。此类观点类似于空白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一则无法证实签署时为空白,二则即使认定空白,劳动者同意签署亦应自担不利后果。对此,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只要对劳动者主动辞职的事实进行了固定,除用人单位出现重大疏漏或自认的情形外,一般均不会在出现有利于劳动者的反转情形。故笔者在此提示劳动者对主动辞职的意愿要谨慎表达,否则,即使用人单位存在诱导或骗签等行为,也很难扭转被动局面。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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