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动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吴某于2010年4月入职甲公司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月薪11000元。2018年7月,吴某向甲公司发出被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2018年9月,吴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8000元。仲裁庭审期间,甲公司出示社保机构下发的《社会保险限期补缴通知书》,并称其同意补缴差额部分的社保,但因吴某迟迟未缴纳个人承担部分,故尚未缴纳。甲公司认为:因其对社保缴费基数理解有误,故未存在欠缴行为,其对此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未按照法定基数缴纳社保的行为,业经社保监察机构确认,故吴某以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辞职主张成立,甲公司应依法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期间,甲公司经书面催告吴某支付补缴社保个人担负部分无果后,在整改期限内全额补缴了吴某的社保差额。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提供的社保缴费清单等资料,可以证实甲公司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即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吴某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规定,故判决甲公司无需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既包括未缴纳的行为,也包括未足额缴纳的行为。现甲公司对未足额缴纳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其应依法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公司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公司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再审,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提审本案。
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认为:针对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被迫辞职的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劳动者已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本案中,仲裁期间社保机构向甲公司下发《社会保险限期补缴通知书》,甲公司在《社会保险限期补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已经予以改正。故,甲公司无需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故终审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甲公司无需向吴某支付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
【评析】
案例中仲裁、一二审及再审的观点,体现了目前天津地区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支付补偿金情形的不同观点。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被动辞职的权利,其中适用频率较高的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如此设定的初衷旨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而实务中不乏出现劳动者以此牟取利益的情形,此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资关系的稳定。鉴于如上情形,裁审机构在处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对相应情形均给予较为严格的审核认定标准。对结果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考虑主观过错因素,即为上述操作的直接体现。笔者认为:将“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区分为“未足额”和“未缴纳”两种情形并结合社保监察行政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被动辞职情形,此种认定规则较为客观,也符合公平原则,故高院再审的论证值得借鉴。但实务中由于劳动争议“一裁终局”或一二审程序限制等因素的影响,有些情形恐怕无法达到案例中不予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
27.【《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适用: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被迫辞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子支持。
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费缴费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劳动者未举证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劳动者已举证证明且用人单位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上述两款规定的情形中,推定用人单位有过错,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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