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8 13:17:41 浏览次数:993
【案情】
潘某自2007年10月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8月28日,潘某以甲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辩称:迟延发放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原因为潘某存在伙同公司其他员工共同虚开保险发票,侵占公司车辆维修款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停职调查的规定,在对潘某进行调查期间,暂缓发放工资。另查:潘某2017年5月工资于2017年7月24日发放,2017年6月工资于2017年8月24日发放,2017年7月工资于2017年8月28日发放,2017年8月工资于2017年9月2日发放。甲公司员工手册经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潘某对此予以认可。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迟延发放工资的原因系根据员工手册规定的停职调查期间暂缓发放,而非克扣或拖欠,且在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均已补发,故潘某主张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以甲公司未及时支付2017年5月至8月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因甲公司针对潘某等员工就车辆维修、保险、发票等问题在调查期间,甲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潘某知晓的员工手册规定在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期限内暂缓发放工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潘某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实务中大量存在劳动者被动辞职而主张补偿金的情形,多数也均以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而告终。针对此种情形,因用人单位本身存在违法,自然应当承担违法后果,此点本无可厚非。但《劳动合同法》设定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而非为劳动者谋取劳动报酬之外的利益提供处理路径。故在具体个案的适用中,应对被动辞职的法定情形,进行严格审查和限缩解释。本案中,虽然潘某的违纪情形因其被动离职而无法再进一步调查,但甲公司对其进行停职处理并非空穴来风,加之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也有相关的制度依托,故仲裁和法院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的处理,应属无误。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26.【《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适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经营困难,停产歇业等原因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经所在单位工会同意,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已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同意;
(2)劳资双方对计算劳动报酬的基数、方法等因客观原因理解不一致而最终导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劳动者主张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差额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的;
(4)其他非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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