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05 07:56:26 浏览次数:1124
【案情】
杨某为甲公司工程部维护工程师。2020年9月,杨某以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庭审期间甲公司辩称: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因素影响,公司业绩严重下滑,无力为员工结算工资,其对欠付工资不存在过错,故同意补发工资,但不认可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杨某在职期间曾就工作拖欠事宜数次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人事、财务等人反映,但均未给予明确答复,在此情形下,杨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甲公司应按双方约定补发工资并支付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未向杨某支付劳动报凑已远超过一个工资的支付周期,虽然甲公司提出受疫情影响拖欠工资,并非故意拖欠,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理由亦并不充分。杨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因疫情影响经营的情形为公知事实,但此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不受限制的拖欠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用人单位的任何风险均不能作为侵犯劳动者基本生存利益的理由。另外,针对无法正常发放工资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待岗生活费等方式予以变通,与员工无任何的积极沟通,而仅是一味拖欠支付的情形,不能认定用人单位欠薪行为合法。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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