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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拖欠工资,员工被动辞职是否成立

发表时间:2021/10/06 09:29:46  浏览次数: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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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杨某为甲公司工程部维护工程师。2020年9月,杨某以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庭审期间甲公司辩称: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因素影响,公司业绩严重下滑,无力为员工结算工资,其对欠付工资不存在过错,故同意补发工资,但不认可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杨某在职期间曾就工作拖欠事宜数次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人事、财务等人反映,但均未给予明确答复,在此情形下,杨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甲公司应按双方约定补发工资并支付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未向杨某支付劳动报凑已远超过一个工资的支付周期,虽然甲公司提出受疫情影响拖欠工资,并非故意拖欠,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理由亦并不充分。杨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因疫情影响经营的情形为公知事实,但此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不受限制的拖欠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用人单位的任何风险均不能作为侵犯劳动者基本生存利益的理由。另外,针对无法正常发放工资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待岗生活费等方式予以变通,与员工无任何的积极沟通,而仅是一味拖欠支付的情形,不能认定用人单位欠薪行为合法。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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