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劳动者原因导致未及时支付工资的,被动辞职不能成立│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3/05/25 07:01:04  浏览次数:1903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段某为甲公司IT技术工程师。2019年3月5日,段某以甲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同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段某当庭表示,其解除劳动合同时主张的拖欠工资为2018年度的十三薪以及2019年1月绩效工资。甲公司则辩称:因段某未完成2018年第三季度的绩效考核任务,故不享受2018年度13薪待遇;因段某未提交2019年1月工作计划,由此导致甲公司无法对其工资进行考核,故未在约定时间支付2019年1月绩效工资,此后,甲公司根据2019年1月公司整体绩效情况,于2019年3月6日向段某补发了绩效工资,该行为并未将公司故意拖欠,甲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不同意段某的仲裁请求。仲裁审理查明:段某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30000元,另加浮动津贴、补贴。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5日由甲公司根据考勤、考核、奖惩等情况发放上一个月工资。另查:甲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在OA系统发布通知,要求全体员工在15日之前提交2019年1月的工作报告。段某对该通知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并不全面,其与甲公司运营总监对2019年1月的工作计划存在争议,双方有过协商沟通的过程,故并未提交工作报告。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双方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的25日前支付工资,甲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履行。甲公司迟至2019年3月6日才向段某支付2019年1月的工资,超出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发薪日,其行为已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段某每月的劳动报酬应由甲公司根据段某考勤、考核、奖惩等情况于下月25日前支付,从实际履行情况看,甲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段某2019年1月的工资。现甲公司主张系因段某未能及时提交当月工作报告导致无法对其进行考核,段某则主张未及时提交当月工作报告系因双方未能确认当月工作计划,但甲公司提交的OA通知显示曾于2019年2月2日通知员工于2019年2月15日前在OA系统中完成2019年1月的工作报告,段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据此段某关于未提交2019年1月工作报告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故甲公司未按时支付段某该月绩效工资系由于段某的原因所致。故段某以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甲公司关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案例中法院认为绩效工资的支付以确定考核为前提,而考核标准未确定不能认定为用人单位原因,且劳动者未提交工作报告应属个人原因导致工资支付迟延,上述认定应引起高管员工的特别关注。虽然《劳动合同法》被动辞职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并对用人单位欠薪的主观过错进行明确。但实务中仍以用人单位存在欠薪过错(拖欠、克扣)作为认定标准。由此便使得实务中相当部分的欠薪行为被排除在被动辞职情形之外。特别是针对考核标准、计算基数、浮动奖金、高管绩效等工资项目,据此,劳动者针对前述工资争议项目启动的被动辞职,应予格外谨慎。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