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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办公位置是否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3/05/22 06:39:32  浏览次数:1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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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冯某为甲公司销售经理。2018年12月,冯某以甲公司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被动解除劳动合同。同月,冯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冯某述称:本人因工作问题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争议,此后甲公司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将本人的下属调往其他部门,导致本人被架空且无任何具体工作。同时,甲公司还将本人办公场所由原来的单间调整到两人一屋的办公室,该办公室无空调、无网络,上述情形导致本人无法正常工作,故提出被动辞职。甲公司辩称:冯某所述与事实不符,对冯某下属员工进行工作调整是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公司办公区域是在一个大的车间内的各个独立隔断,该车间有中央空调且各隔断之间均相通,故冯某调整后的办公室具备正常办公的条件,冯某请求应予驳回驳回。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冯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甲公司调整后的办公室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甲公司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的内容,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其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为在没有通知的前提下甲公司将其下属全部调离,对此,本院认为,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相关劳动条件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由用人单位安排,冯某提出的该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关于调整办公场所问题,经查实,甲公司处办公场所空间较大,经隔断成一个大办公室和小办公室,该办公场所有中央空调,冯某被安排在二人一间的小办公室,其确认该办公室内有办公桌和电脑,但冯某认为该办公室与大办公室的隔断上部虽相通,但小办公室无空调和网络。对此,本院认为,从双方陈述看,甲公司已为冯某提供了办公桌和电脑等基本的办公条件,冯某仍以甲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冯某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采信。

【评析】

《劳动合同法》设定被动解除劳动合同模式的目的旨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而非为劳动者获利开辟新的途径。特别是疫情以来,用人单位的经营举步维艰,正常维系经营已很困难,也难以保证完全符合法定的用工要求。此种模式下,裁审机构对劳动者被动辞职的认定更为严格谨慎。但同时,也不乏用人单位以此作为契机而变相逼迫劳动者辞职。案例中冯某以甲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辞职,确实依据不足。但办公场所的调整也确实给其工作带来的一定的不便,此种变化导致的用工矛盾,法律层面无法精准的介入或定性。因此,就要求劳动者务必谨慎启动被动辞职,在社保违法、拖欠工资等高频解除理由之外的被动辞职情形,应尽量精准适用。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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