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3 09:56:27 浏览次数:1257
【案情】
2015年3月17日,何某与甲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3月17日解除,甲公司一次性向何某支付各项费用合计36000元,协议生效后,何某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任何事项向甲公司主张权利。2016年2月,何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失业保险损失合计96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何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何某诉称:甲公司未为其办理失业险申报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甲公司辩称:协议签署后,甲公司支付了相应费用,但在通知何某办理退工手续时,何某不予配合,根据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应再无任何争议,故何某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签署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但解除协议签署之时,双方劳动关系方进入解除状态,故协议条款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的事项进行免责约定,显属不当。因甲公司无法证明未办理失业保险的情形系何某原因所致,故其应当承当何某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解除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终结的相关事宜达成合意的文件。该协议标志着劳动关系的终结以及结算、交接、退工等后合同义务的开始,因此,解除协议是后期各方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据而并非任何一方免责的理由。案例中甲公司不能因解除协议中约定了相关免责条款,而不履行退工等后合同义务。据此,建议在解除协议中对离职、退工、保密等事项进行特别约定,以避免后期因履行解除事项而再次派生争议。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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