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2 10:10:35 浏览次数:478
【案情】
张某为甲公司喷漆车间员工。甲公司车间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工作期间禁止吸烟。2016年9月张某在车间扶梯处吸烟被甲公司发现,甲公司给予张某警告处分一次。同年11月,张某在相同地点吸烟,甲公司经调取视频后,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车间制度未经民主协商程序为由,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对在工作场所吸烟及车间管理制度的已向其宣讲的事实不持异议,本委对此予以确认。因其吸烟行为确系违纪情形,故甲公司对此作出辞退处理并不不当,其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喷漆车间禁止吸烟的规定,不仅限于规章制度范围,也是生产规程和安全制度的要求。因此,张某吸烟的行为不仅限于违反规章制度,也造成了安全隐患,故甲公司对此行为予以辞退的制裁处理应属合法。
【评析】
同一吸烟行为在不同的用人单位、不同的岗位,制裁处理的尺度不同,应属正常现象。因此,仅就工作场所吸烟一个单一行为来看,很难与单一的制裁措施予以固定。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案例中法院并未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确认,而对吸烟行为的安全隐患进行认定,此种方式可以开辟用工实务中处理类似问题的思路。试想,在规程方面,行政主体要求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而针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又无法有效制裁,此种现象也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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