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6 21:56:25 浏览次数:1088
【案情】
李某2008年入职甲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工作。2013年开始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8月,李某下班与朋友聚餐过程中,因醉酒与他人发生斗殴。次日,公安机关在甲公司将李某带回调查,同日,李某以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4年9月3日,李某被批捕。2014年9月10日,甲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向李某户籍地快递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日,甲公司在省办报纸就解除通知书进行登报公示。2014年11月,李某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2015年3月,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余元。仲裁庭审查明: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连续旷工满5天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辞退。员工手册经民主协商程序后,已向包括李某在内的全体员工公示。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李某因刑事犯罪未出勤,甲公司按照旷工处理并无不当,裁决驳回李某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日,公安机关向李某家属送达了《拘留通知书》,因李某未提供其家属已将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告知甲公司的证据,故甲公司对李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并不知晓。据此,李某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形下缺勤,应认定为旷工,甲公司根据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辞退李某并无不当,据此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
【评析】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劳动者刑事羁押并非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由此便派生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因刑事犯罪缺勤是否属于无故旷工。针对李某被刑事羁押的事实,甲公司是否知情?如果其知情,则再按照旷工处理似乎有失公允。但本案的关键事实在于:公安机关在甲公司办公区将李某带走,但李某被刑事羁押后,其家属未将羁押事实向甲公司通报。由此便导致李某出现了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旷工行为,甲公司以此为由按照旷工处理,在司法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并无不当。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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