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经济性裁员中能否单方辞退工伤定残员工│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10/22 06:27:21  浏览次数:327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甲公司因连年亏损,经董事会决议,决定关闭全部门店,并且按照经济性裁员向人社局进行报备。此后,分批次对在册员工按照经济性裁员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为甲公司员工,甲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后,于2024年8月27日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的理由是经济性裁员,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王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其主张其在工作中受过工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故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不能按照经济性裁员对其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据此仲裁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因工伤被确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是经济性裁员的解除限制情形。现甲公司解除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遂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强制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资料,可以证明其经营面临严重困难,上述情形王某对此也不持异议。故在上述背景下,甲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整体停业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工会和报备等程序后,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无可厚非。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为甲公司处工伤十级人员,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王某虽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鉴于目前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对王某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经询问王某,若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同意在本案中向甲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依法判决甲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王某与甲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仲裁和法院关于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并无争议,实务中普遍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只有一至四级级的工伤伤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不受解除限制。对此误区,笔者认为应当提请相关主体务必予以重视。一至四级的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是针对特殊工伤员工,从劳动关系的存续保护角度进行的论证,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解除均属非过失性辞退,当启动上述非过失性辞退时,工伤、医疗期、三期15+5等情形均不得进行单方解除的限制情形,二者侧重角度不同。因此,上述误区务必予以重视。同时,由于本案甲公司经济性裁员的原因为整体停业,故劳动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法院直接按照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处理也属正当。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15022341177@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