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8 05:54:11 浏览次数:1280
【案情】
何某为甲公司销售经理,负责天津区域的市场开发及推广工作。2010年9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3月,甲公司所在的集团公司公布调整备忘:京津沪三地的销售经理岗位取消,销售工作由大区总监直接负责。根据此备忘,导致何某的销售经理岗位被撤销,对此,甲公司拟将何某调往山西,负责该省销售工作,工资福利待遇均不变。但何某不同意甲公司的安排,此后甲公司便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为由将何某辞退。何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岗位撤销情形不符合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甲公司取消了何某的销售经理岗位,但其对外经营活动仍照常进行,故其工作岗位的职能并未取消,因此,甲公司取消岗位的情形不构成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因此,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应当向何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岗位取消对应的工作职能也应取消,即使业务仍保留或工作职能由其他部门分化,均应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法院以正常经营作为否定客观情况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值得商榷。如果按照法院的认定思路,则情势变更解除则应无具体适用空间。当然,本案也涉及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变更的问题,作为用人单位的甲公司应当在保持薪资待遇未不合理降低的情形下,拟设本地、异地、同职级等多个调整岗位进行协商,由此可以增加合法解除的胜算比例。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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