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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岗位取消能否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3 20:10:20  浏览次数: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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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4月,甲公司以部门解散、岗位取消为由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甲公司辩称:由于我集团决定对公司架构进行调整,李某岗位被撤销,公司与李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我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李某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了协商,由于李某拒绝公司提供的其他岗位,未能达成一致,因此我公司依法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我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李某则称:甲公司仅是解散了其所在部门,由此导致其岗位被取消,但工作职能仍然存在,故不属于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现甲公司不能就其单方辞退李某的行为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进行合理举证说明,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因集团调整其组织架构,取消了李某所在部门,但仍需进行李某所从事的质检、安全等工作,因此不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故解除行为违法,其关于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势变更解除情形,在具体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各地区对客观情况、劳动合同无法继续等因素的认定标准和适用尺度均存在不同认识。本案中,法院虽并未直接否认用人单位组织构架调整的正当性,但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必要性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此种认定体现了司法机构对稳定、维持劳动关系的要求。因此,笔者提示:在适用情势变更解除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形以及当地裁审机构的常规做法,方可控制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无谓损失。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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