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3 09:40:13 浏览次数:708
【案情】
2018年9月15日,甲公司以郑某与他人打架斗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郑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元,其主张与同事王某之间仅是发生谩骂、推搡,不存在打架行为。且甲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的备案程序,不能作为辞退他的合法依据,故应认定甲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郑某对于同时发生斗殴的行为予以认可,仅对行为的性质持有异议。根据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内容,郑某行为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并不不当,郑某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无论是否履行备案程序,其已向郑某告知,郑某在培训过程时已经签收了诚展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充分了解及同意《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该《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郑某在甲公司的车间内与同车间热压部长王某发生谩骂并导致身体冲突,两人相互殴打,显然是存在《规章制度》奖惩制度中辞退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郑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依据的程序条件为民主协商和公示。某些地方对民主协商程序亦未予以强制性的要求,只要对劳动者进行充分告知且违纪行为的事实认定无明显争议的,即可作为审理依据。至于备案问题,《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已经于2016年5月31日废止,即使仍属有效状态,该规定也是在劳动监察层面作为执法依据,其并不能作为否定规章制度合法性的核心要素。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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