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下班搭乘同事车辆的交通事故应属工伤∣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31 08:59:23  浏览次数:475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李某为甲公司装卸工。2010年4月18日下班后,李某乘坐同事吴某的电动车回驻地途中,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交通事故认定为王某主要责任、吴某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甲公司未予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李某于2010年7月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于同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称其与李某不存下劳动关系,李某交通事故与甲公司无关,不属于因工致伤。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发生事故时系乘同事电动车从工作单位下班,其事故情形及事故时间符合下班途中的一般特征,且经其他同事证言证实。至于李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被告人社局也具备认定劳动关系的职权,故其在行政程序中调查事实清楚后认定劳动关系,并据以作出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甲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上下班途中,员工搭乘同事车辆出现事故后,应当根据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进行处理。只要员工对事故无责任或非主责,就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因此,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律师认为,案例中除工伤认定准确外,人社局径行认定劳动关系应属亮点,虽然法律规定工伤认定主体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职权,但在实务中,为避免纷争或责任负担,对存有争议的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部门一般均会要求劳动者进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劳动争议程序,由此一来将导致工伤认定程序的拖沓,此种结果不但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用人单位来讲也无形中增加了诸多成本负担。因此,案例中人社局的处理方式当属典范。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