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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声明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31 08:59:01  浏览次数: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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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于2010年4月30日入职甲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7日,李某向甲公司递交申请,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宜,并敦促其提供相关资料,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担。请将公司应承担之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给本人”。该申请除李某签名处之外,均为打印版。此后,甲公司未予李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每月向李某支付社保补贴500元。2011年8月,李某因脑溢血住院治疗12天,共计产生医疗费119800元。2011年10月,李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未缴纳社保导致的医疗费损失1198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李某诉至法院。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因此,甲公司同意李某免缴社会保险的行为应属无效。但李某放弃缴纳社保的行为也存在过错,故其对医疗费损失亦应承担责任。经双方确认,李某治疗费用中医保报销部分费用为76900元,故李某对该费用中的40%应自行承当。据此判决甲公司按照76900元的60%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即使李某自愿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甲公司也不能同意,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比李某更清楚不参加社会保险可能导致的后果,以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完全可以避免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发生。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李某的医疗费无法由社保基金报销而产生的全部损失。与此同时,李某每月领取500元社保津贴的行为也无法律依据,将该费用在损失中予以扣除符合公平原则。据此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由甲公司向李某支付医疗费损失68900元(76900-500×16).

【评析】

    本案引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辑)的公报案例。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在法律适用及责任认定方面均无问题。一二审法院的区别在于对未缴纳社保是否需要责任分担的认识不同。二审法院从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出发,主张全部赔偿的全责认定当属无误,同时,从公平角度考虑,劳动者每月获取的社保津贴也应属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因此,本案可以作为裁审机构对放弃缴纳或协议免缴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模式予以参考。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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