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5 11:03:25 浏览次数:492
【案情】
包某于2015年8月17日入职甲公司处从事司机工作,2016年9月,甲公司与包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一次性向包某支付补偿金合计6800元。2017年10月,包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失业保险损失9600元(960元/月×10个月)。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包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包某诉称:双方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甲公司却以包某辞职为由办理退工手续,由此导致包某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与社保机构协调,已录入的退工信息无法更改,故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关损失。甲公司则辩称:双方解除协议已明确约定,解除协议生效后双方就劳动关系事宜再无任何争议,且双方为协商一致解除,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因签订解除协议后,无法联系包某,故在办理离职时代替包某签署辞职报告办理了退工手续,据此,甲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承担失业保险损失。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向劳动部门提交伪造材料,以包某辞职为由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包某无法在社保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对此甲公司存在过错,故甲公司对包某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包某截止至2017年10月仍未就业,故甲公司应赔偿原告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合计9600元。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案例中甲公司办理退工手续的离职理由与劳动关系实际解除的理由不符,对此其无法进行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甲公司退工行为存在过错并无不当。另外,协商解除分为劳动者提出和用人单位提出,后者属于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领取失业金情形,故从离职原因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角度出发,在甲公司不能证明解除合意系劳动者提出的情形下,其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在此基础上,因其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自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实务中劳动者辞职的退工手续最为简捷,故伪造劳动者签字办理辞职退工的情形大量存在,本案对用人单位的不当退工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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