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9 15:56:59 浏览次数:471
【案情】
方某于2017年11月入职甲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入职时方某向甲公司提供了由其原单位乙公司盖章确认的社保缴费证明,证实其社会保险在原单位缴纳。同时方某也向甲公司签署了社保情况说明,承诺不向甲公司主张社保补缴权利。2018年12月,方某向社保基金中心提出监察投诉,要求甲公司补缴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该中心于2019年1月向甲公司出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并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名册》,要求甲公司限期补缴。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社保基金中心作出的补缴决定。
甲公司认为:方某已经就社保情况在入职时向甲公司进行了说明,甲公司也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故在欠缴社保方面不存在故意,故社保基金中心在为查明事实的情形下,作出补缴决定,应属违法。
社保基金中心认为:方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甲公司负有用人单位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查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我中心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及《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名册》合法有效。至于方某是否提供虚假证明与本案无关,应当另案处理。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有对原告甲公司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且在作出限期补缴通知时不存在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该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院对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下岗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有的由原单位继续保留社保关系,有的则因与原单位终止用工关系而通过个人账户缴纳或暂未缴纳。在目前社保入税的整体背景下,原单位继续保留社保关系的情形在逐渐减少。据此,用人单位在招用此类人员时,务必对该类人员的社保状态进行严格审查。社保缴费状态只要由劳动者提供社保缴费清单即可明确相应事实,但案件中甲公司却并未通过此方式进行审查,故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补缴责任。至于方某有悖诚信或是否提供虚假证明的问题,均不能作为甲公司免除社保补缴义务的免责理由。如果方某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则亦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
期缴纳或者补足。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十三)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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