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3 20:11:37 浏览次数:466
【案情】
2018年5月3日,张某下班途中与案外人杨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2018年6月8日,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19年5月25日,张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以超过法定申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书。张某对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由人社局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理由为:2018年6月8日经交管部门确定事故责任,故申报工伤的时间起点应从该日计算,其在2019年6月7日之前申报工伤均属合法。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并未强制性要求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间并非属于应当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中扣除的时间,张某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报工伤,现人社局认定为超出法定申报期限而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张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认定工伤的重要参考资料。一般实务中,也均会等到事故认定作出结论后再考虑工伤申请的问题。但前述常规操作并不代表事故认定期间可以排除在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之外,虽然各行政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必要,但工伤认定的申报主体,必须按照法定时限进行操作,毕竟劳动者申报可以在一年的时间内进行,此期间足以覆盖或应对一般的异常情形。据此,由于劳动者自身误解或失误导致的工伤延报,社保部门不予受理的处理应属无误。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