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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与死亡证明时间不一致,如何认定48小时工伤节点│天津劳动仲裁律师

发表时间:2022/04/09 06:33:48  浏览次数: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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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汪某于2016年12月8日入职甲公司从事硫化工作。2018年11月15日15时38分左右,汪某在工作岗位上晕倒,16时35分被工友送至省人民医院进行急诊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小脑出血、脑疝、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低钾血症。2018年11月16日14时52分省人民医院病程记录载明“今晨查房,患者深昏迷……呼吸机辅助支持通气……无自主呼吸……光反应消失……预后极差,病情详细告知家属。密观”。汪某妻子及婚生独自被告知汪某初步符合脑死亡症状后,于11月16日晚要求省人民医院邀请专家来认定汪某是否为脑死亡。后经专家会诊,于2018年11月17日13时58分判定汪江明为脑死亡(此时距离汪某2018年11月15日16时35分入院抢救治疗的时间并未超过48小时)。王某妻子及独子被告知脑死亡后,提出遗体器官捐献,但由于器官功能暂达不到捐献条件,省人民医院遂进行供体器官维护直至2018年11月18日19时03分宣布临床死亡,此后省人民医院立即行器官捐献获取手术,获取肝脏一枚并转运完成肝脏移植手术。由于上述事实,导致汪某的脑死亡时间(2018年11月17日13时58分)在其入院治疗的48小时之内,而死亡证明临床死亡时间(2018年11月18日19时03分)在其入院治疗的48小时之外。此后,甲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确认汪某为工亡。但人社局认为汪某死亡时间已超过48小时,故作出不予认定结论。汪某家属不认可工伤结论,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脑死亡是指脑干功能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永久性的丧失。脑死亡无法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和长期维持,具有永久性和不可逆转性。因此,脑死亡较之于心脏死亡、呼吸消失及血压为零等死亡判断标准更加科学和精准。其次,虽然不能因为当事人自身的善举而使其获得法外的权益,但也不能因为当事人自身的善举而使其失去本应获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在汪某被判定为脑死亡后,若其家属未行捐献器官之善举,则汪某被判定为脑死亡之时在视同工伤的48小时之内,但汪某家属行捐献器官之善举后,反而因捐献供体器官的维护需要导致超过48小时的迟滞,继而致使汪某失去了视同工伤的法定权利,该结果对于当事人而言,明显不公平。综上,虽然省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汪某死亡日期为2018年11月18日19时03分,已超过48小时,但该死亡日期的确定,是因器官捐献供体维护时间的需要而造成超过48小时的迟滞,并非基于汪江某生命体征的自然、平稳消灭。人社局在未充分考虑前述因素的情形下,仅依据临床死亡日期就认定汪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亡情形,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结论,并重新制作出工伤认定。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因此在工伤认定中应遵循上述立法宗旨,在尊重公序良俗、维护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对死亡时间的界定应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并结合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评判。虽然48小时工亡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目前呈现出收紧状态,但正如法院所述,不能因为当事人的有益行为反而剥夺其应有权益,因此,法院的论证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价值观,应予提倡。

【法规】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四、下列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二)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

(三)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四)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五)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

(六)其他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

五、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官应当结合案情,先行释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法律原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明晰法律内涵、阐明立法目的、论述裁判理由。

六、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法官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如无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应当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

七、案件涉及多种价值取向的,法官应当依据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断、权衡和选择,确定适用于个案的价值取向,并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依据及其理由。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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