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4/25 05:44:58 浏览次数:541
【案情】
吴某于2017年7月14日在甲公司工作过程中不慎将右臂摔伤,由甲公司派员驾车前往医院救治,但就医途中因同乘驾驶员操作失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二次受伤,受伤部位为左腿肱骨。人社局对吴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甲公司认为吴某工伤仅限于右手,左腿二次受伤不属于工伤,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右手的首次受伤行为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致,是由工作原因直接引起,属直接原因。随后,吴某再次受伤属间接因工作原因引起。首先,吴某受伤后就医治疗符合常情常理,也是行使其因工受伤后的医疗救治权。其次,再次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间接原因是因工受伤后到医院就医治疗,该就医治疗行为系因履行工作职责产生、与工作相关,且去医院就医治疗与身体康复后继续工作具有关联性,没有脱离与工作相关的实质。基于前述再次受伤与工作关联度的考虑,吴某就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再次受伤时,应系在工作时间和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内。因此,吴某因履行工作职责产生,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交通事故的再次伤害,该再次受伤认定为工伤符合立法目的,具有合理性。据此,人社局认定工伤并无不当,甲公司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工伤就医途中的二次受伤属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合理扩张和延伸,法院对此点认定应属无误。同时,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后在行使其医疗救治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再次受伤,因再次受伤与首次受伤具有连续性和强关联性,将再次受伤与首次受伤合并的处理也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只要不存在劳动者故意等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工伤。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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