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3/13 18:52:18 浏览次数:1430
【案情】
2020年6月29日,甲公司以员工刘某提供虚假病假资料、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审理期间刘某认可存在病假不实的情形,但认为其属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种,甲公司在辞退其前未进行噪音、粉尘等职业病离职体检,其解除行为违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确认的事实可以证明刘某存在虚报病假的情形,甲公司也为此支付了病假工资。故甲公司根据自身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刘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向甲公司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材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违反了甲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对其进行处罚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上述解除决定已告知刘某及工会组织,甲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刘某主张甲公司没有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病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离岗前体检,是基于劳动者无过失时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故刘某的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案例中法院将离岗职业病体检的范围进行了限缩解释,即将违纪员工排除在外。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离岗职业病体检不宜区分解除原因而选择适用。但离岗职业病体检与工会通知程序不同,其不能作为解除行为违法的要件予以认定。针对具有过错的工伤员工均可单方解除,离岗职业病体检更是如此。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辞退但未进行离岗体检,可以进行事后补正,即使事后存在职业病问题,也不应干扰对解除行为合法性的评判。因此,离岗职业病体检与过失性辞退,二者并无直接关联,案例中陈某以离岗职业病体检因素主张解除行为违法的主张,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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