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2/03 07:56:56 浏览次数:1224
【案情】
2019年8月14日,吴某下班后与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吴某对交通事故无责任。2019年8月20日,吴某与甲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吴某放弃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9月10日,吴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甲公司则认为,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且吴某明确放弃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故不同意认定吴某为工伤。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后,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吴某作为劳动者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并不因曾作出放弃工伤认定申请的意思表示而丧失申请权利。甲公司诉称吴某已经明确向其表示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并达成调解协议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甲公司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甲公司与吴某签订的放弃工伤申请的协议是双方合意的约定,对内具有约束力,对外并不能对抗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具有申请工伤的法定权利,并不因签订放弃申请的协议而丧失,协议行为也不是阻却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案例中的情形是甲公司并未就吴某受到的伤害支付任何对价补偿,如果是已经支付了相应费用或协议中对伤害的非因工情形进行了确认,则即使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能否认定为工伤,则仍存争议。但无论如何,自愿放弃工伤申请的约定不能阻却有权机关对工伤申请作出处理。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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