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1/27 08:35:01 浏览次数:1268
【案情】
胡某生前为甲公司保安,2019年1月19日,甲公司发布《春节放假通知》,注明春节放假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17日,胡某被安排春节放假期间值班。保安室一楼为值班室,二楼为宿舍,一二楼之间用铁架隔开。2019年1月31日晚,胡某在保安室二楼休息入睡,2月2日,胡某被甲公司所在工业园区的保安发现死于保安室二楼床上。后经园区分局派出所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胡某死亡日期为2019年2月2日,死亡原因为猝死。2019年2月13日,胡某之妻王女和胡某之子胡甲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经相应程序作出认定胡某为工伤死亡的结论。甲公司认为:胡某死亡地点为保安休息室,并非值班室,故不属于工伤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工伤的情形,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系甲公司保安,其在春节放假期间履行值班的职责有别于普通的上班行为,胡某在春节期间留守甲公司实际上除日常工作内容之外,还担负着看护公司财物的职责。胡某工作与居住均在保安室内,并不存在明确的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工作区域与非工作区域的区分,即便其在保安室二楼休息期间,也不能免除其值班义务以及在放假期间看护公司财物的责任。因此,胡某在保安室二楼猝死的情形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人社局依法认定胡某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甲公司关于胡某系非工作时间与非工作地点死亡的意见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值班时间比正常的工作时间要长,且一般也均允许值班人员适当的休息,因此,严格界定工作岗位的观点,在值班工伤认定实务中不应提倡。无论是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安保人员,还是根据用人单位节假日值班安排而留守的其他工作人员,即使没有从事具体的工作事务,也均是履行工作职责的体现,因此,值班工伤认定程序中的工作岗位的界定应把握在较为客观的范围之内,虽不能过于宽泛,但也不能限定单一的范围。综上,值班期间除非发生与值班内容明显无关的伤害情形,一般均应认定为工伤。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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