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雇主责任险中雇员的范围│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于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不慎被机器砸伤,甲公司为于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赔偿金等各项合计119000元。此后,甲公司向其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乙分公司理赔时遭拒。拒绝理赔的理由为:于某与甲公司非劳动关系,不属于雇员范畴。甲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乙分公司支付各项保险金。法院审理查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关于雇员的定义为: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甲公司为理赔需要向乙分公司提交其与于某签订的劳务雇佣协议。乙分公司以该协议为劳务关系为由拒绝理赔。对此,甲公司主张:其与于某在用工过程中并未签订任何协议,后期理赔时乙分公司理赔员高某要求签订雇佣协议,现甲公司确认与于某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准。为证实自身主张,甲公司提交与高某的微信记录等证据。乙分公司辩称:高某已离职无法核实具体情形,雇佣协议可以证明于某与乙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故于某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雇员范围。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于某是否符合保险条款关于雇员的定义。乙分公司主张甲公司在申请理赔时提交的雇佣协议可以证明其与于某之间系劳务关系,不符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关于雇员的定义。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订立系雇主与雇员意思自治的体现,并非体现在签订合同的名称上。根据查明的事实,于某在甲公司工作,双方并未就劳动关系成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现甲公司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增强对劳动者保障,并无不当。根据于某的陈述,其明确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本院认为,于某符合保险条款关于雇员的定义。乙分公司关于于某不属于雇主责任险雇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乙分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各项理赔款。
【评析】
本案于某与甲公司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符合雇主责任险的雇员定义。退一步讲,如果于某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属于提供人身依附性工作的其他用工关系(劳务派遣、退休返聘等),能否按照雇主责任险理赔?上述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此类情形应首先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予以界定,但保险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认定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不应当拘泥于文本内容,而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雇主责任险的投保目的进行综合评判。法院一般考虑投保人对保险保障范围的合理期待,若保险公司未在缔约时明确排除非劳动关系员工且接受相关保费,即便格式条款将雇员限定为“劳动关系”的员工,仍应承担保险责任。据此,只要符合雇佣性质的雇员,一般均应纳入雇主责任险范畴。即使保险合同条款对此有明确的界定或排除,该约定也不能当然限制雇员范围,法院应当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否则,保险人投保雇主责任险的目的将无法实现。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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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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