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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条款解析说明

发表时间:2025/08/02 16:10:55  浏览次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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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时间:2025年8月6日19:30至20:30

●课程费用:分享链接后免费

●交流方式:微信群语音授课

●课程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于2025年9月1日实施。该司法解释是继2021年1月1日《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6号)之后,国家层面出台的又一统一性的劳动争议类法规文件。《司法解释(二)》从整体上看更侧重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内容上看,其对比《司法解释(一),也并非仅是对原司法解释条款的汇总,而是对当前劳动争议的各类新型、争议、高频问题的回应,同时,《司法解释(二)》较2023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也存在较大的删改。据此,《司法解释(二)》的实施必然对各地劳动争议的裁审尺度产生一定影响;也将必然要求用人单位对自身现有的用工行为进行重新审视。鉴于此,劳动法参考通过微课形式,对《司法解释(二)》的条款进行逐条解析说明,以期各类主体作好应对调整。

●课程提纲

◎第1条、第2条【承包、挂靠用工主体责任的范围及边界、用工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责任、车辆挂靠经营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3条【混同用工劳动关系认定、双重劳动关系、“一马双跨”、共同责任以及对派遣/外包业务的影响、劳动争议管辖问题】

◎第4条、第5条【涉外用工主体判断及劳动关系认定】

◎第6条、第7条第、9条、第10条【二倍工资问题的重新审视:类型、计算(实际工作日≠20.67天/月)、免付情形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避限制】

◎第8条【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情形汇总、劳动合同期限约定顺延还否存在合法空间】

◎第11条【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行为的认定、后果和责任;期满后继续用工还是否存在二倍工资差额】

◎第12条【特殊物质福利问题的处理原则、操作盲区以及衍生问题(执行异议等)】

◎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在职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竞业与保密的匹配、全员设定竞业限制】

◎第16条、18条【违法辞退后劳动关系被动恢复的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继续履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对和设计、如何理解“劳动者对解除行为存在过错”】

◎第17条【职业病离岗体检与离职操作的衔接和处理】

◎第19条【劳动者“弃保”行为的认定、被迫离职、社保费用返还】

◎第20条【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时效细化适用】

◎第21条【废止《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到底几个意思?】

 

●报名方式

1.加微信15022341177,并注明:“参加0806微课”;

2.将课程链接分享在朋友圈或专业劳动法/HR交流群(“劳动法参考”除外)满4小时,并将满4小时的截屏回传至微信15022341177;

★已是微信好友者,可直接操作第2步。工作人员核实后邀请加入微课群。

●主办单位: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

●讲师介绍:宋辉律师,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劳动争议及人力资源管理资深律师;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天津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天津市妇联巾帼普法讲师团特聘讲师;天津经济广播“今晚有说法”嘉宾;天津滨海广播“职场人生”嘉宾;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栏目合作律师;《城市快报》约稿律师;《天津工人报》约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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