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发表时间:2026/03/29 08:21:51  浏览次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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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多为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范本合同。由于范本合同仅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原则性的设定,加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缺失,往往导致其无法达到通过劳动合同及配套制度有效管控员工的目的,由此导致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存在调岗调薪、工作地点变化等诸多履行障碍。同时,为了防止劳动者以“规章制度违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由被动辞职进而主张经济补偿的风险发生,相关用工敏感问题也不宜在规章制度中体现,也只能以劳动合同条款的方式设定。因为即使补充协议个别条款违法,也不会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适用。据此,就范本合同无法涉及的细节问题以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十分必要。

【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根据不同的工种、不同的岗位性质而定,但建议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不能胜任工作调岗的处理;

2、工作地点范围的确定;

3、薪随岗变原则的明确;

4、重大损失数额的确定及计算方式的约定;

5、可以通过劳动报酬进行冲抵的员工应付费用(损失、借款等)的罗列;

6、加班、病假、旷工等特殊考勤状态处理方式的约定;

7、混同用工模式下工资福利待遇等责任的承担主体;

8、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约定。

9、保密、竞业限制、特殊福利、专项培训等建议通过单独协议的方式体现。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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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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