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通知书》
【使用说明】
聘用通知书即offer lettre。其多见于外资企业,一般认定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聘用通知书主要的目的有二:一为体现未来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的核心内容;二为明确拟聘用员工入职报到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及最后的时间节点。
【注意事项】
1、名称应为“聘用通知”而不是“录用通知”,避免试用期录用条件争议的风险;
2、必须明确具体报到的时间节点,且逾期后自动作废,避免后期产生聘用损失纠纷;
3、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在聘用通知书中注明此文件具有劳动合同效力,用以规避日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但从法律认定上分析,聘用通知书无论从形式、内容和性质等任何方面,均无法达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结果。
4、尽量减少劳动合同条款的具体描述,避免后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有效回旋,当然,此种操作的前提是在面试阶段依法全面的履行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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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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