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使用说明】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时,用人单位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终结,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出具此文件。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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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证明不同于解除或终止通知,二者性质不同,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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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工实务中,劳动者持解除或终止证明,方可重新办理入职和用工,因此,如用人单位不出具或迟延出具,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就业障碍或产生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存在争议,而有意迟迟不予出具此证明,并非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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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行政法规并未将解除原因作为证明的必备内容,但实务中往往要求用人单位在出具证明时要注明解除或终止的原因,但在争议过程中很难对解除的最终合法原因进行确定,据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出具证明时以当时的解除理由作为解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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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行政法规明确了离职证明必备的内容,至于其他信息(劳动争议记录、有无保密义务、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等)能否在离职证明中一并载明,并无明确规定。特别是劳动争议记录,往往因影响劳动者就业而争议频发。针对此类问题,裁审机构一般的处理思路是:是否出具、出具内容是否欠缺法定必备要素,属于实体审理范围,至于非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之外的内容,司法不予干预。但随着此类争议的上升,也出现了裁判用人单位重新出具离职证明的司法文书,但此类文书在强制执行阶段也是处理的难点。据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对此类内容应谨慎操作,具体的载明信息以背景调查范围和不影响劳动者就业为限,同时,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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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后期因出具证明而派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员工签收证明的证据固定工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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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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