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核定确认单》
【使用说明】
带薪年假属于法定福利范畴。国家先后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用以明确带薪年休假的相关问题。预计近期国家层面将继续出台规范性文件,加大年休假的保护力度。因此,用人单位在带薪年假方面的空间非常有限,故带薪年休假管理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执行。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出于各种考虑,不会针对带薪年假问题过分纠结,一般都是在离职过程中集中体现,特别是高薪人员,带薪年假工资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负担。因此,以年度为单位对带薪年假进行及时的事前确认,是工时休假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注意事项】
1、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确认,避免跨年行为发生;即使目前主流观点仍认为带薪年休假适用普通的仲裁时效,但建议用人单位仍应作好积累年休假的补休、结算工作,避免集中高额年休假工资的主张发生。
2、确认单中明确各类处理方式(放弃、跨年、支付工资等),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确认;
3、带薪年假折算工资属于福利,并非工资,在计发时应当分账进行或单独列明;
4、针对春节前后高于法定假日的休息时间一般按照带薪年休假处理,应在确认表中对用人单位统筹安排的带薪年假项目进行单独的列明或确认。此类内容可以无需员工同意,但因向员工公示或由员工知晓。
【法律法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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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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