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发表时间:2026/03/01 07:50:36  浏览次数:479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使用说明】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不得再随意约定,仅是在出现法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方可终止。因此,当出现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时,用用人单位有义务就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即为用人单位启动劳动关系终结程序的文件。

【注意事项】

  1.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约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存在一定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已无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针对此种情形,应当慎发终止通知,避免争议或风险。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已不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个别地位除外),因此,理论上终止通知送达的时间在劳动合同最后一日的下班前均可,具体情形可视用人单位离职交接工作的需要而定。

  3. 针对三期、病假等劳动合同法定延期的情形,某些用人单位习惯在期满终止之前事先发出终止通知,并载明未来终止的条件或时间节点。实际上,此类情形应属法定顺延,不产生二倍工资差额等风险,故建议可以不对劳动合同终止问题进行事前表态。

  4. 关于终止通知书具体的内容,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一般会有指导范本。在此建议:终止内容应言简意赅,只要表明终止意思即可。其他内容可以在离职证明等其他文件中体现。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15022341177@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