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过失性辞退)
【使用说明】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明确的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即为用人单位单方辞退的工具文件,通知送达后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终结,言外之意,劳动者无权再以员工身份出入公司或进行其他事务。如员工对解除行为持有异议,则应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因此,解除通知是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关系的节点,更是日后劳动争议的关键证据之一。根据不同的解除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分为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性辞退,前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离职费用(经济补偿/赔偿金)。因此,解除的理由应与辞退事实和制度依据严格匹配,以避免文字或描述失误诱发违法解除的风险。
【注意事项】
1、应当以书面方式送达,避免口头、电子方式;
2、解除理由(劳动者严重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当明确,但不宜过细,明确至相应违纪情形即可,以避免过于细化而导致挂一漏万的情形发生。至于其他过失性辞退,建议原搬法条内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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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通知应当具体到日期,不建议采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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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涉及离职交接等事宜,应当在通知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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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离职后劳动者的退工退档及失业保险申领事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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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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