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非过失性辞退)

发表时间:2026/05/31 09:57:41  浏览次数:139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使用说明】

     根据不同的解除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分为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主要为: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情势变更和经济性裁员。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解除情形,在描述解除理由时应注意情形的描述和措辞等内容,同时,应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等内容。

【注意事项】

 1、应当以书面方式送达,避免口头、电子方式;

 2、非过失性辞退的解除理由不宜过分具体描述,特别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所谓的“构架调整”、“岗位撤销”等情形,未必可以认定为合法解除的理由。因此,用人单位应最大限度在后期争议中留有回旋余地,不宜在解除通知中固化相应情形。

  1. 解除通知应当具体到日期,不建议采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的字样;

  2. 如涉及离职交接等事宜,应当在通知中明确。

  3. 明确离职后劳动者的退工退档及失业保险申领事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15022341177@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