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复工鉴定通知书》

发表时间:2026/05/24 09:13:25  浏览次数: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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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按照“N+1”的遣散模式进行辞退。但如何证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则需要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复工鉴定予以确认。针对同意复工鉴定的员工,复工鉴定通知书意义不大,但如果病假员工拒不配合复工鉴定,则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时,复工鉴定通知书起到了有效的证据固定作用。

【注意事项】

1、此处的复工鉴定通知的事实基础为医疗期满。实务中也存在劳动者原因长期未到岗工作后的上岗复工前、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的上岗复工前,用人单位基于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等考虑,要求劳动者进行复工鉴定,以确认其是否具有上岗条件的情形,此类复工鉴定通知书此处并不涉及。此类复工鉴定的操作应根据相关政策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2、由于医疗期满后复工鉴定程序全国各地操作不一,故应事前咨询劳动行政部门,就复工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3、复工鉴定通知一般会明确医疗期满的事实,但由于医疗期的计算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和复杂性,建议在通知书中明确医疗期满的字样即可,尽量避免明确医疗期满的具体时间和日期,以防计算错误导致后期处于被动。

4、针对拒不配合复工鉴定的员工应如何处理,应当在事前的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以便后期处理有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津高法[2019]296号)

8.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继续请休病假的处理问题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继续请休病假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复工)鉴定,如果劳动者不配合,或者经鉴定能够复工仍没有及时返岗工作的,用人单位主张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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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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