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通知书》

发表时间:2026/05/17 07:53:17  浏览次数: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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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认定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标准即为实际用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不再作为认定前提。但是法律仍严格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单位原因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的,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如此设定的初衷在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但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存在劳动者以此条规定恶意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且目前该现象已形成一定趋势,加之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方面意识疏忽,往往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据此,在裁审实务中,对二倍工资差额的认定较为严格。如相应文件载体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或劳动者存在回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则一般不支持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但202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将用人单位不承担二倍工资差额中的劳动者的原因界定为“劳动者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该规定实际缩小了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原因的范围。因此,在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当出现二倍工资风险时,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书面资料固定证据,以防止员工恶意诉讼。综上,通过向劳动者发送《订立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方式,可以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用人单位一方,由此可以固定劳动者不签订的客观事实、补强主观过错因素并有效遏制员工恶意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此外,如员工在接到此通知后仍拒不签订,则用人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注意事项】

    1、因此文件的目的明确且单一,故在通知书中除简要描述劳动者原因不配合签订的情形之外,不宜过分强调其他内容,达到告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即可。

2、虽然针对员工在接到通知后拒签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后进行告知操作,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示惩戒。据此,通知送达的时间必须控制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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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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