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协议》

发表时间:2026/05/10 08:17:37  浏览次数: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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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一个正常的劳动关系意味着管理事实、保险关系、工资关系的统一。但在集团用工、关联用工或特定合作模式中,出于实现特殊的经营或用工管理目的的需要,往往在一定时期内在劳动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将员工派往其他用工主体工作,此时便出现实际管理与社保或工资关系的分离。更有甚者,员工同时领取两个用工主体的工资、与两个主体签署用工协议。据此,一旦发生争议,将存在关联企业间互相推诿或双重劳动关系认定等争议。因此,当出现实际用工管理与社保、工资关系相分离的情形下,应当通过借调协议的方式明确劳动者、出借公司、借入公司各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劳动关系归属。

【注意事项】

1、需要明确劳动关系的唯一性;

2、借调期限应当短于劳动合同期限,防止劳动合同期满后持续借调行为而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3、工资、福利、社保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责任的承担主体;

4、借调员工违反借入公司管理制度的处理。

5、不能以借调协议的形式掩盖或规避劳务派遣等特定用工模式的责任或义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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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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